今天给各位分享外大陆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外大陆架是什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外大陆架的概述
在谈判《海洋法公约》的过程中,一些国家希望把自己能够管到的大陆架扩展得越远越好。
现在常说的“向联合国申请外大陆架”,或者“向联合国提交大陆架划界案”,这个说法有对有错。沿海国要想拿到200海里以外的外大陆架,确实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资料提交给一个国际机构来审定。但是,这个机构不是联合国,而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它是根据《海洋法公约》建立的,有21名委员,由《海洋法公约》全体缔约国从各国推荐的专家中选出来。委员会是独立的国际机构,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关。
《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的沿海国都可以主张200海里宽的大陆架。对于一些拥有宽广大陆架的国家,还可以扩到200海里之外,但最远不得超过350海里或者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这就是所谓的“外大陆架”。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够实际获得200海里的大陆架,也并不是每个国家都能有“外大陆架”,只有满足一定自然条件和法律条件的国家,才有这样主张的资格。
需要强调的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只负责审定沿海国提交的科学资料(即“划界案”)是否符合《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这个“划界案”和到国际法院打官司是两回事。如果一个沿海国把与其他国家有争议的海域拿到委员会,摆在委员会面前的有两个选择:第一,如果争议的其他当事国都不反对,委员会可以审,从科学上确定提案国外大陆架的边界在哪儿。至于提案国和其他国家之间怎么划界,主要由当事国通过双边谈判解决。第二,只要争议其他当事国提出反对,事情就更简单,委员会压根不会去审这个划界案,提案国就不可能通过这个渠道拿到外大陆架了。 对于涉及争议海域的划界案,委员会不审,只不过是因为它没有这个授权。
对于提案国来讲,它其实有两个选择:第一,不管有没有人反对,先把划界案提到委员会。哪怕委员会最终不审,它也达到了宣示权利的目的。第二,先提交没有争议的海域的划界案,也就是所谓“部分提交”,来保留今后提交其他海域划界案的权利。
你知道外大陆架问题会惹祸吗?
什么是外大陆架呢?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一般可以拥有宽度为200海里的大陆架,并对大陆架具有资源勘探开发的专属主权权力。《公约》同时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可以延长到350海里,但该项规定不适用于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等海底高地。如果大陆架宽度超出200海里,则多出部分须向联合国设立的“外大陆架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专门处理沿海国提出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请求。根据规定,一国必须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10年内提出其外大陆架的申请,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这一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一些国家批准该条约已近10年,为不放弃外大陆架权利,这些国家纷纷向联合国外大陆架委员会提出申请。
什么是外大陆架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如果超过其领海基线二百海里以外的,可以主张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简称“外大陆架”。
有关中国提出外大陆架主权的相关问题
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11日就我国提交200海里外大陆架初步信息回答了答记者问。有记者问:5月13日是有关沿海国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信息资料的规定期限,中方就此采取了哪些行动?
马朝旭回答说,5月11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公约》缔约国会议的有关决定,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关于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
这次提交的文件涉及中国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方保留今后在其他海域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信息资料的权利。
中国政府将继续根据一贯主张和立场维护海洋权益,同时坚持与海上邻国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通过和平谈判进行海洋划界。
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8日就越南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单独提交了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答记者问时表示,越方提交的所谓“外大陆架划界案”,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是非法的,无效的。
2009年2月17日,菲律宾国会通过领海基线法案。该法案将中国的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划为菲律宾领土。中国政府在此重申:黄岩岛和南沙群岛历来都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任何其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是海洋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事实上,很多国家早就主张大陆架权利了。
大陆架首先是那些经济、科技实力雄厚的海洋大国提出来的。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提出把陆地领土在海面下延伸出来的大陆架纳入本国的管辖范围,并对海底的自然资源享有专属的开采权,结果是各国纷纷跟进。这样一来,过去是公海的地方渐渐被划分。
●沿海国最多只能主张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其大陆架的外界则可能达到350海里,甚至更远。
●根据国际上的权威统计,可能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的国家约有70 个,包括中国。
●迄今为止,已有约40个国家公开主张和宣示自己的外大陆架权利。
●如果中国不在5月 13日前提交划界案或初步信息,可能会被误以为我国没有 200海里外大陆架,对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在这场扩展大陆架的“风暴潮”中,很多国家都在充分利用《公约》,使自己的海洋利益最大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凡是在1999年5月13日之前批准《海洋法公约》并生效的国家,如果主张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必须在2009年5月13日前完成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和有关的法律程序工作。随着这个日子的临近,关于 “今年5月13日是各国就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向联合国提交申请的最后期限”的说法也引起了国人的广泛关注。什么是外大陆架?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按期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是怎么回事?中国关于外大陆架有哪些权利?本报特约请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海洋法专家贾宇撰文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把世界海洋划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一系列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区域。赋予沿海国和内陆国在不同海洋区域里不同的权利。《公约》自1994年生效以来,各沿海国以开发海底资源为目标、以争夺大陆架空间为重心的新一轮“蓝色圈地运动”硝烟再起。2001年,俄罗斯率先提交了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2009年以来,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和初步信息的国家迅速增加。迄今为止,已有约40个国家公开主张和宣示自己的外大陆架权利。那么,大陆架和外大陆架、划界案和初步信息,以及5月13日的最后期限都是怎么回事呢?
什么是大陆架?
大陆架
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大陆架有丰富的矿藏和海洋资源,已发现的有石油、煤、天然气、铜、铁等20多种矿产;其中已探明的石油储量是整个地球石油储量的三分之一。大陆架的浅海区是海洋植物和海洋动物生长发育的良好场所,全世界的海洋渔场大部分分布在大陆架海区。还有海底森林和多种藻类植物,有的可以加工成多种食品,有的是良好的医药和工业原料。
大陆架的概念包含两层有关联而不同的含义: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自然的大陆架范围自海岸线(一般取低潮线)起,向海洋方面延伸,直到海底坡度显著增加的大陆坡折处为止。陆架坡折处的水深在20—550米间,平均为130米,也有把200米等深线作为陆架下限的。大陆架平均坡度为0一0.7,宽度不等,在数千米至1500千米间。全球大陆架总面积为2710万平方千米,约占海洋总面积的7.5%。陆架地形一般较为平坦,但也有小的丘陵、盆地和沟谷;上面除局部基岩裸露外,大部分地区被泥砂等沉积物所覆盖。
根据国际法,大陆架是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是一国领土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这是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某些主权权利的理论根据。大陆架权利概念发端于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的关于大陆架的公告,该公告宣布,“邻接美国位于公海之下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并受其管辖和控制”。此后,不少沿海国纷纷效仿美国,主张各自的大陆架权利。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首次在国际法上正式确立了大陆架法律制度。依据该公约,沿海国在确定其大陆架的宽度时可依据“200米水深”和“可开发”两项标准,也就是说,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由沿海国开发大陆架的能力来确定的。毫无疑问,这一标准有利于海洋大国。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对全球海底资源的开采已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沿用《大陆架公约》的规定,以水深标准和可开发能力来确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外部界限,那么就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即某些国家可以凭借自己的技术优势,将远离本国海岸的深海海底、甚至国际海底据为己有。如此一来,大陆架将失去作为沿海国权利的真正意义。
为此,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大陆架制度进行了全面、综合、平衡的评估和定义。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领海基线)起,自然的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通常可扩展到200海里,或扩展至2500米水深处(二者取小)。为了照顾拥有宽大陆架的沿海国的权利,《公约》还建立了“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法律制度。《公约》规定,如果自然的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而不足350海里,则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重合;自然的大陆架超过350海里,则法律的大陆架最多扩展到350海里,或不得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沿海国对其大陆架享有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建造人工岛屿和结构等权利,这一权利是专属的,任何人未得到沿海国明示同意,不得从事此类活动。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大陆架海底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要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另外,沿海国在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上开采到的石油和实物要按比例分配给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分配时要特别考虑到照顾发展中国家。《公约》规定,矿物开采5年以后,从第六年开始应缴付产值或产量的1%,以后每年增加1%,到第十二年增加到7%,以后不再增加。
不过,沿海国在主张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时,不能单方面确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需要首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资料,提出申请并接受审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7年成立的,有21名委员,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体缔约国从各国推荐的专家中选出来。委员会是独立的国际机构,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关。《公约》规定,沿海国“应尽早”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申请,“无论如何应于《公约》对该国生效后十年内”提交申请。《公约》于1982年4月10日通过,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这就意味着,所有在1994年11月16日前批准加入《公约》的沿海国,都应不迟于2004年11月16日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申请。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于1999年5月13日制定出供各国提交划界案参照的“科技指南”。1999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会议决定,对于在1999年以前参加《公约》的国家,在“指南”通过后的10年内提交划界案,从而将沿海国提交划界案的最后期限从2004年11月16日调整为2009年5月13日这个期限。
由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调查和申请是一项需要巨额财政和技术投人的工作,而且许多海域涉及国家之间海洋管辖权的争端,所以,提交申请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为此,2008年12月召开的《公约》第18次缔约国会议决定,有条件的国家应按期在2009年5月13日前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同时允许有关国家通过“挂号”的方式提出外大陆架申请的意向和初步信息,而将实际申请留待适当时候提交,这个初步信息不用委员会审理,提交“初步信息”与正式划界案在宣示权利方面并无实质性的区别。这就相当于2009年5月13日这个“最后期限”又被变相地延期了。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只负责审定沿海国提交的科学资料(即“划界案”)是否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如果一个沿海国把与其他国家有争议的海域拿到委员会,摆在委员会面前的有两个选择:第一,如果争议的其他当事国都不反对,委员会可以审,从科学上确定提案国外大陆架的边界在哪儿。至于提案国和其他国家之间怎么划界,主要由当事国通过双边谈判解决;第二,只要争议的其他当事国提出反对,委员就不会审理这个划界案。
俄罗斯是第一个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申请的国家。2001年12月20日,俄罗斯联邦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划界案,涉及俄罗斯在北冰洋中部、巴伦支海和鄂霍茨克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部界限。2002年6月,委员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对俄罗斯划界案的建议,认为俄罗斯证据不足,要求俄罗斯重新进行科考,补充证据。
澳大利亚是第一个成功完成将大陆架延伸到200海里以外的国家。2004年11月15日,澳大利亚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划界案,涉及的大陆架面积达280万平方千米。大陆架委员会经过3年多的审查,于2008年4月通过划界申请,使其大陆架面积扩展了250万平方千米。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对大陆架陆续进行了一些调查,积累了大量基础资料。2002年,国家启动了专门的勘测和研究,基本掌握了我国大陆架和周边海域的海底资料。我国还进行了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的研究,做了周密的准备。2009年5月11日,我国提交了关于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这次提交的文件涉及我国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中方保留今后在其他海域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信息资料的权利。
外大陆架的大陆架和领海
大陆架是陆地在海水以下的自然延伸。在法律上,大陆架和领土、领海都不是一回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每个沿海国的领海只有12海里宽。而大陆架则有200海里宽,通俗点说,大陆架主要指海底,它的上覆水域是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最宽只有200海里,而大陆架有些却可以扩展到200海里之外。但不管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大陆架,都不是沿海国的领海,沿海国不享有主权。沿海国的权利主要是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以及对海洋科研和环保等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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